漳州环境集团配合开展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专项整治,助力市民饮食安全
来源:福建漳州城投集团 发布日期:2024-6-20 22:50:2

餐厨垃圾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生活废物,是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加工废料及废弃食用油脂,如果没有经过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将会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进一步规范餐厨垃圾收运管理,形成规范、卫生、安全的餐厨垃圾处置流程,助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6月19日,漳州环境集团配合漳州市芗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执法一大队芝山中队开展“非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采用机动巡查与定点蹲守相结合的方式,在行动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轻型皮卡正在进行餐厨垃圾非法收运,当即对其进行拦截,并第一时间向餐饮店负责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店主限期整改,对其私下将店铺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无资质个人收运的行为进行深刻教育。

根据规定,任何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将依法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漳州环境集团作为漳州市唯一有资质的单位,在此向全市各餐饮企业和全体市民发出倡议:请自觉抵制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共同维护安全、规范、有序、整洁的环境卫生秩序!

 

普法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分类方法、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漳州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的处罚,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暂扣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分类收集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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