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国有公司生产运行部副经理江某,中共党员。2018年7月16日下午,江某等4人与该公司某维保服务项目的中标方开展合同谈判。当天晚上,江某等6人接受中标承包商安排的宴请,共消费菜品及酒水1390元。江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剖析】
长期以来,一些党员干部认为只有收人钱财才是违纪违法,吃喝玩乐不算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所谓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是指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本案的江某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就属于这种情形。吃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饭,尽管当事人不明确进行公务事项请托,但公职人员难免在心理上有偏袒、帮助的倾向,这就很可能影响了公正的判断,扰乱了公正执行公务。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廉政提醒】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之一,是所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坚决抵制的行为。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范歪风邪气的发生;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性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督促党员干部做到敬畏纪律、遵纪守法;要加强监督检查,尤其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警惕“酒肉之交”背后的危害和陷阱,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起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