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谢某,男,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017年至2019年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权属企业员工杨某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且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谢某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剖析】
生活作风问题,不能完全看作是个人小节问题,尤其是对领导干部而言,必须在欲望面前守住底线。本案中谢某的行为虽与所从事管理的职权没有直接关系,但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谢某党员意识淡化,放弃自我修养,道德底线失守,与党员的要求格格不入,他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形象,也给他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同时也损害了公职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
【法条链接】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版)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廉政提醒】
虽然家庭美德属于家庭道德范畴,但是家庭美德与干部作风乃至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相连。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家风建设作为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广泛开展家风教育,深化家庭美德建设,强化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把监督触角从工作圈延伸至社交圈、朋友圈,通过廉洁家访、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党员干部家庭生活、社会交往和思想动态,经常提醒、监督党员干部抵御不良风气的侵蚀,引导党员干部职工以好家风涵养好作风。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家庭美德建设作为人生必修课,注重个人道德修养,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守住底线、顶住诱惑,做良好家风建设的表率和修身齐家的模范。